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讨债的手段一定要合法,否则钱没要到,反把自己送入班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黎强因讨债不成,将被害人丘德清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达50多小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0年2月至6月间,丘德清因为手头紧张,先后向黎强借了几次高利贷,并以口头形式约定在2010年12月底归还。但到还钱时间的时候,丘德清不能将钱还给黎强。黎强认为丘德清不守承诺,剥了他的面子,于是他便伙同“黎某某”、“阿梁”(两人另案处理)两人,在2011年1月6日1时30分的时候,以商谈债务问题为由将丘德清约在贵港市城区“泰丰美食馆”附近,并强行将丘德清带上黎强驾驶的现代牌小轿车后驶离贵港市城区,先后辗转大圩、桂平等地。
在离开贵港的路上,黎强与其同伙要求丘德清将身上的东西交出,并将手机的电池拔出,让其与外界断绝联系。之后,黎强三人先将丘德清带到大圩的一个无人居住的空屋,并以不让丘德清回家威胁其打电话回家筹20万元还债。丘德清在三人的威胁下,只好打电话给其父亲说欠别人20万元,让其马上去筹集,否则不能回家。之后,黎勇强等三人又开车将丘德清带到桂平、石龙、梧州等地,期间,黎强又多次让丘德清打电话催其父亲筹钱,如果筹不了便要每天增加4000元。在同月7日晚,丘德清以筹不出20万为由与黎强协商,黎强同意丘德清先还10万元后便让其回家,于是,丘德清打电话给其父亲,让先准备好10万元。同月8日12时许,丘德清将10万元汇进黎强的账户后,黎强等人从桂平开车送丘德清送回贵港市城区。
法院审理认为,黎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勇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黎勇强为索取债务而召集人员,并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