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初中肄业后,一直无所事事,好逸恶劳,为获取不义之财以供挥霍,经共同密谋后,通过在网吧内以“掉东西”为幌的方式,“好意”提醒别人的同时,趁人不备盗走他人的iphone手机一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曾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6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曾锋、陈柱林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巨浪网吧”看见正在上网的的刘某将一台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2 300元)放在桌面上,由陈柱林将一张银行卡扔在地上引开刘某的注意力,曾锋乘机将该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手机返还失主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锋、陈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锋、陈柱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曾锋、陈柱林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