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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年飞车抢夺 排查询问时自首获缓刑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0:18 打印 字号: | |
  因无钱吃喝玩乐,少年竟用飞车抢夺女子钱包的方式来获取玩乐消费的资金,结果因触犯法律而遭到惩处。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明西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6月23日13时许,黄明西与黄某海(未满十六周岁)密谋实施抢夺,黄明西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海到贵港市港北区“丽晶会酒吧”附近时,发现坐在电动车后面的女子蒙某手上拿着1个红色钱包,遂由黄明西驾车靠近,黄某海下手将蒙某手持的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白色三星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520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抢走。得手后,二人逃至贵港市港南区港龙湾小区附近工地,将包内现金、手机拿走,钱包扔在工地的一个水泥管道内。次日,黄明西与黄某海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唐人街交通银行门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询问,两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丢弃在水泥管道的钱包及从黄某海处扣缴的上述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蒙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明西的家属退赔被害人蒙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经自行调查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黄明西家中有父母及一个弟弟,父母均在家务农。黄明西因无心向学,初中二年级辍学后曾到广东做过搬运工。因工作辛苦,工资低廉,其便辞职回到家中帮父母务农。后因无经济来源,便与他人合谋抢夺,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明西与同伙密谋,分工合作,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明西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西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西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明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黄明西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黄明西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育有关,加之其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贪图享乐,又妄图不劳而获,法制意识淡薄。希望他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本文未成年人黄明西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