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陷入吸毒的泥潭,为了筹集毒资,两人遂密谋结伙盗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少有、黄喜泉有期徒刑7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黄少有年长黄喜泉4岁,两人均为无业游民,平时关系友好,甚至称兄道弟,后“哥俩”为吸毒而密谋盗窃。2014年3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黄少有、黄喜泉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翔乐园网吧停车场,由黄喜泉放风,黄少有将黄某瑶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广州长威牌助力车推到建设东路乐宁电脑城,用螺丝刀将车头盖撬开后接通电源线将车盗走。
2014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少有、黄有泉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西街白如玉化妆用品店门口,由黄喜泉放风,黄少有用刀割破陈某志左边裤袋,将陈某志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2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的钱包盗走。
案发后,公安民警已依法收缴被盗电动车及现金等财物并分别发还失主黄某瑶、陈某志。另查明,被告人黄喜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1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少有、黄喜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喜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少有、黄喜泉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态度作出了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