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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墙出来又操旧业 “光顾”7家再蹲牢
作者:甘仕兴 黄奎  发布时间:2014-12-01 09:41:28 打印 字号: | |
  因为盗窃在牢里蹲了10个月,刚出来又开始重抄旧业,在连续“光顾”别人商铺7个之后被抓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款25000元。

  韦某在2012年的时候,因为偷东西坐牢10个月,出来后因为工作难找,挥霍大度,于是便想干回以前的老本行,去偷东西转卖别人,以满足自己的挥霍。2013年1月26日凌晨,韦某伙同黄某敬(已被判刑)、农某桃、罗某金、“黄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上的“坤哥电脑店”,利用作案工具,合力将该店的卷闸门撬开后,由韦某在门口接应,黄某敬等人进入店内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各二台(价值共14000元)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韦某和“黄某”共分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以900元变卖给他人,最后韦某与“黄某”平分了赃款。

  同月的29日凌晨,韦某伙同黄某敬等人开车到桂平市凤凰新区,看到“正兴烟酒行”附近没人之后,韦某等人合力将卷闸门撬开,并进入店内盗走一批香烟、两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现金人民币700元。

同年2月10日凌晨,韦某又伙同黄某敬、韦某旺、黄某升(后二人已被判刑)来到贵港市港北区欧景蓝湾小区,看到该小区B栋李某英家没人,于是便李某英家的防盗网撬开,由黄某升、韦某旺在外面放风,韦某和黄某敬进入室内偷东西。在李某英家里韦某等人偷得1台iphone4s牌手机(价值3400元)、1台华为牌手机(价值1200元)、1台诺基亚牌手机以及现金5600元。韦某分得1台华为牌手机和现金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黄某敬、韦某处扣缴被盗的1台iphone4s牌手机、1台华为牌手机并已发还失主。

  在同年2月16日凌晨,韦某再次伙同黄某敬、韦某旺、韦某锋(已被判刑)等人又窜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的“华锐电脑店”,在将卷闸门撬开后,由韦某旺放风,韦某锋开车接应,韦某与黄某敬进入店盗得75条卷烟(价值9112元)和笔记本电脑、三星牌液晶显示器各1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缴被盗的75条卷烟并发还失主。公安机关还从韦某锋处扣押了1台三星牌显示器。在偷完“华锐电脑店”之后,韦某等四人又继续到宾阳县宾州镇工业品市场梁某芬经营的烟酒店,采取撬门方式偷走一些香烟。接着,韦某等人又继续到宾阳县新桥镇尚武街的“好又多批发部”,看到没人后,将卷闸门撬开,由韦某旺放风,韦某锋开车接应,韦某与黄某敬进入店内盗得41条卷烟(价值3486元)以及现金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缴被盗的41条卷烟并发还失主。

  在宾阳县偷了三家店铺之后,韦某还不满足,继续于2月17日凌晨,伙同黄某敬、韦某旺、韦某锋、韦某创(另案处理)到宾阳县宾州镇新宾东街的“旺顺烟酒经营店”,将该店的卷闸门撬开后,由韦某锋、韦某创放风,韦某旺开车接应,韦某与黄某敬进入店内偷得51条卷烟(价值5473.5元)以及现金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缴被盗的51条卷烟并发还失主。

  综上,韦某参与了盗窃7起,盗得财物价值共46171.5元。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韦某所参与7起盗窃案中,韦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某多次盗窃作案,且有入户盗窃、流窜作案情形,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甘仕兴 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