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土地权属问题与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用拳头朝对方的头部挥去,导致对方的眼睛被打伤,结果既要赔钱又被判刑,男子为自己的不理性处事感到后悔。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庆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杨庆科和杨进某、杨某才、杨某付、杨某斌(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津路口往武乐方向300米处,因该处一空地的土地权属问题与曾某志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曾某志被杨庆科用拳头打伤,导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曾某志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庆科向被害人曾某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庆科因土地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庆科与被害人曾某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杨庆科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庆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庆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