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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夺欲逃遭阻止 暴力拒捕变抢劫获刑两年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4-12-10 15:07:47 打印 字号: | |
  一无业男子因无钱花遂决定飞车抢夺,在抢夺得手欲逃离现场时遭到阻止。为抗拒抓捕,该男子踢了两脚阻止者,结果被认定使用了暴力,抢夺行为也因此而转化为了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康驾驶1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民政小区门口铁路桥时,见坐在1辆电动车后面的黄某妹在玩手机,便尾随至江北西路王者酒店附近,趁黄某妹不备,驾车靠近后抢走了黄某妹手上的1台小米牌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黄某妹被抢后大声呼喊,坐在电动车中间的杨某伸手紧紧抓住被告人王康的衣服不放,王康见状则加大摩托车的油门欲逃跑,导致2辆车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被告人王康欲逃跑时,被周某抱住,被告人王康为抗拒抓捕,踢了周某两脚,后被三人抓住。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黄某妹。经法医鉴定,黄某妹、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康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黄某妹、杨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500元、1500元。黄某妹、杨某对王康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王康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康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康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