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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骑赃车尾随单身女性家门口行抢获刑罚
作者:黄斯梅 王艺  发布时间:2014-12-15 15:22:51 打印 字号: | |
  女性独自走夜路是要小心是否被人尾随,否则遇上不法之徒导致人财两空就麻烦了。初中辍学的甘小刚在家待业期间,经常到网吧里上网并结识了一些社会人士,因没钱便结伙实施盗窃、抢劫,直至案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甘小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4年1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甘小刚伙同林景松、外号叫“日本”的男子(两人均另案处理)驾驶盗窃所得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一路尾随苏小红至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永安街11巷,由林景松上前捂住正准备进家门的苏小红的嘴并叫苏交出财物。当苏小红呼喊“救命”时,甘小刚即持刀上前威胁苏小红,林旭宁和林景松则对苏小红实施殴打,至苏小红不敢反抗时,林景松便从苏小红手中抢走一台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2 000元),然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甘小刚于2014年1月26日2时许,因伙同林景松、黄秀经实施盗窃被民警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伙同林景松等人实施抢劫的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小刚积极实施持刀威胁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小刚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甘小刚因涉嫌盗窃被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小刚持刀抢劫,且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甘小刚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甘小刚,被害人苏小红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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