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男女以找“神医”看病为名,与中老年妇女搭讪,取得对方信任后告知其亲人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钱财来做法事化解,在骗得妇女财物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的案件。
2013年4月25日7时许,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伙同一名叫“阿清“的女子(在逃)经事先密谋后,由彭议有驾驶一辆租来的小车搭载谢小燕,谢泽南驾驶自有的一辆轿车搭载“阿清”一起到贵港市西江农场寻找目标。当见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林某走在西江农场公路上时,彭议有便停车,按照事先商量好的,谢小燕扮演问路人,问林某是否认识附近一个算命很准的神医。“阿清”则扮演一名知道算命先生住址的路人,然后,“阿清”和谢小燕叫林某上车一起随他们去找神医。在车上,“阿清”和谢小燕设法套出林某的家庭情况,谢泽南则先开车到事先约好的地点等候。彭议有开车带着“阿清”、 谢小燕和林某来到谢泽南等候的位置后,“阿清”便说谢泽南就是他们所要找的神医的孙子,然后,谢泽南假扮神医的孙子给林某看相,后以林某家里有人患病,需要拿钱财来做法事化解为由,让彭议有开车搭林某回家拿银行卡等物。林某到银行取了钱并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62500元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二枚、手机1台等财物的袋子交给“阿清”后,谢泽南又以做法事需要购买针线纸等物品为由将林某引开,然后,他们四人借机驾车迅速逃跑。事后,四人平分了该赃款。
2013年7月18日,彭议有、谢泽南、陈凤恩、龚德珍、欧朝波、谢小燕窜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寻找作案目标,由陈凤恩驾驶小车搭载谢小燕,谢泽南驾驶轿车搭彭议有、欧朝波、龚德珍跟在后面。当陈凤恩见到一名妇女李某走在路上时,即由谢小燕假装向李某问路,称是否认识一名神医,龚德珍走过去假扮认识路的路人,合伙将该李某骗上陈凤恩的小车。后陈凤恩驾车来到欧朝波等候的地方,欧朝波假扮神医的孙子“王强”,并以李某的儿子三天内会有血光之灾,需要拿金银首饰和钱财来做法事化解为由,让李某回家拿钱财来做法事。之后,李某将回家拿的两个“金镶玉”及到银行取的62500元现金装在袋子里交给欧朝波,欧朝波趁给李某做法事之机将袋子调换,再将已经被调包的袋子还给李某,并叫李某回家几天后才能打开袋子。然后他们迅速开车逃跑,赃款平分。
综上,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参与诈骗二起,诈骗得现金人民币225000元及1台手机、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2条“金镶玉”项链等物品;陈凤恩、龚德珍、欧朝波参与诈骗1起,诈骗得现金人民币62500元及2条“金镶玉”项链。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彭议有处扣押现金人民币900元;从谢小燕处扣押二条带“金镶玉”吊坠的项链、一块绿色玉石吊坠及现金人民币1900元;从谢泽南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300元,以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里的人民币29949.33元;从欧朝波处所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100元,已退还被害人李某。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小燕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9071元,并自愿补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谢泽南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198元,以上二被告人均得到被害人林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谢泽南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欧朝波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1年7月12日释放。被告人陈凤恩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同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陈凤恩、欧朝波、龚德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陈凤恩、欧朝波、龚德珍经事先密谋,并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且赃款平分,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泽南曾因犯诈骗罪被判过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陈凤恩、欧朝波、龚德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被告人谢小燕、谢泽南能积极退赃,且被告人谢小燕还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以上六被告人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朝波、陈凤恩曾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所扣押、冻结的款项和被告人谢泽南、谢小燕所退出的赃款合计人民币112418元,应分别退还被害人林某人民币82160元、李某人民币30258元(包含已领的人民币8100元在内),同时责令被告人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340元;责令被告人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欧朝波、陈凤恩、龚德珍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242元。根据被告人欧朝波、陈凤恩、彭议有、谢泽南、谢小燕、龚德珍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欧朝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欧朝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二、被告人彭议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陈凤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凤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四、被告人谢泽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谢小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六、被告人龚德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