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人员,在公车站台窥见一女子口袋里有一台手机,遂生贪念,趁女子上公交车时人多拥挤之际将女子的手机扒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绍允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黄绍允在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汽车西站对面的公交车站站台,发现在站台候车的一名女子陶某放在裤袋的手机露出一部分,遂趁上公车人多之机,将陶某放在裤袋的一台海信牌HS-T97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扒走,得手后,黄绍允欲下车逃离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绍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绍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