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在现场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随后在其所租住的房间内再搜出8.8克毒品海洛因,男子企图混淆过关,竟谎称所搜出毒品是自己吸食用的,经查,确定了其不是吸毒人员的客观事实,谎言被识破的男子只能面对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刘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兴接到刘裕光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按约定到贵港市港北区铁路新村小区球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将2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裕光。刚交易结束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分别从刘裕光和被告人刘兴身上缴获了2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和人民币100元。同日,民警又从刘兴在铁路新村租住的房子里搜查出12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8.8克)。
法庭上,被告人刘兴辩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只是0.1克,其余8.8克其不是为了贩卖而是为了自己吸食。经查,其不是吸毒人员,且其是因实施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的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从其住处查获了其余毒品海洛因8.8克,由此,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兴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包括其实际贩卖的毒品及被查获到的毒品数量之和,即8.9克,故被告人刘兴以上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兴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兴贩卖毒品海洛因8.9克,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刘兴处查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