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工作“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职能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7月10日21时15分,原告曾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S304线由平南往桂平方向行驶,左转弯欲驶进马皮加石村时,适遇被告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聘用司机郑某驾驶一辆大客车由桂平往平南方向驶来,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曾某与被告驾驶员郑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曾某因事故受伤致植物状态属Ⅰ级伤残;致颅骨部分缺失属Ⅹ伤残;依赖护理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237093.33元和定残费2000元。后双方因就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及时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向交警部门详细了解案情。在了解情况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主办法官积极联系原被告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各抒己见,调解僵持不下。为防止原被告双方作出过激的行为,主办法官及时对双方进行劝解,尔后耐心细致地从车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多方面向双方进行解释说明,分析利弊得失。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自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19039.33元(含已支付的23909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