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兆和潘某闹都是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两个身在异乡做客的人在相互认识后,聊得特别来。当知道大家还是同一个县城的老乡之后,更加显得“相见恨晚”,于是在“志同道合”的情况下,两人打起了盗窃的行当,最终双双获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潘某兆和潘某闹因为入室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1000元。
潘某兆经过多次踩点,发现在贵港市铁路新村小区7栋的一楼可以作案,于是在2013年9月3日午夜的4点左右,潘某兆带上作案工具液压钳将一楼阳台防盗网剪开,然后偷偷进入邓某珍的住房内,将停放在房内的一辆黑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900元)偷走,然后留着自己使用。
潘某兆在得手一次之后觉得这样赚钱很容易,所以便拉上老乡潘某闹,在同月4日凌晨的3左右,携带作案工具液压钳窜到贵港市江北西路西江小学北侧教师宿舍楼101房,由潘某闹在房子外放风,潘某兆使用液压钳剪断该房的防盗窗铁枝后,从窗户爬入房内,将朱某恒放在床边的一个内有华为手机(价值760元)一部、现金800元、港币10元、金黄色金属吊坠一个的黑色女式挎包盗走,按原路逃出到房外与潘某闹汇合后一起逃离了现场。之后,潘某兆分给潘某闹现金400元、港币10元,其余现金和物品归其所有。
在两次盗窃中,潘某兆两次都参与,共盗得财物价值3460元;潘某闹参与了一次,盗得财物价值156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手机、现金、港币、金属吊坠已被收缴并分别返还被害人邓某珍、朱某恒。另外,潘某兆在被抓后,主动供述其第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兆、潘某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潘某兆提议并提供作案工具,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闹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潘某兆、潘某闹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而潘某闹是有前科的,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酌情从重处罚。潘某兆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刑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