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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惯偷磨掉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却栽在GPS上
作者:罗珩  发布时间:2015-02-06 16:59:0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宾阳一男子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7个月,出狱后3个月却又盗窃摩托车再次入狱,该男子以第一次盗窃摩托车被捕的“经验教训”作为“前车之鉴”,具备一定反侦察能力,第二次盗窃摩托车的时候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磨掉,以为能逃避抓捕,却不想依然栽跟头,受到重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映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映彪没有提出上诉。

  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映彪伙同他人将贵港市一地下停车场内的摩托车盗走,因此被港北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被告人张映彪不思悔改,一直伺机“重操旧业”,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张映彪到贵港市港北区联邦国际北部湾银行东面停车场处,见姜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0元)未锁防盗锁,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并磨掉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被告人张映彪伙以为这样就能隐瞒自己盗窃的实情,殊不知车主在该车上装有一个GPS,办案民警通过追踪该GPS,在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一家奶茶店门口将其人赃俱获。被告人张映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港北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映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映彪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映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赃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以案说法: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

  上述案情中,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3个月又盗窃价值人民币8400元的摩托车,犯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因此,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构成一般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