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业男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伙同他人铤而走险去盗窃电动车,熟料还未来得及销赃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欢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8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谢欢生因无钱吸食毒品,便伙同他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南方电网小区一楼停车场,由同伙负责看风,谢欢生下手将陈某停放在此正在充电的一辆本铃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谢欢生将该车骑至港北区民族中学门前伺机销赃时,即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另查明,被告人谢欢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并吸食毒品成瘾于2014年8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欢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欢生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欢生曾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欢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欢生为了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欢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