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贫寒的单亲少年因无心向学,小学未毕业便辍学离校,由于日常家庭管教关心较少,加上缺乏吃苦耐劳精神,为不劳而获便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结果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是无尽的悔恨痛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明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李明志与黄福达(另案处理)密谋后,由黄福达驾驶电动车搭载李明志在贵港市城区寻找目标盗窃。后发现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巨浪网吧”门前党某停放的1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黑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未锁大锁,遂由黄福达放风,李明志扭断车头锁,将车盗走后藏匿于黄福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明志的母亲已于2011年12月病逝,其与父亲、哥哥一起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其父靠打零工为生,平时忙于生计,对李明志管教关心较少。李明志在校时成绩差,小学未毕业便辍学,因年龄太小,一直无所事事。从事多份工作都因觉得辛苦无法坚持下去,因无经济收入,便结伙实施盗窃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李明志与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明志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明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李明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以及李明志缺乏家庭管教,受教育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未成年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