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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给儿子 为过户儿子“状告”父母
作者:罗珩 罗绍辉  发布时间:2015-02-11 15:14:52 打印 字号: | |
  父母欲把名下一套商品房赠与儿子,一家三口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房产局要求先确认赠与协议的合法有效才给予办理该证,儿子只好把父母“告上”法庭“维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原告小施与被告施某、钟某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施某、钟某系夫妻关系,同时系原告小施的父亲、母亲。2005年5月,两被告购买位于贵港市友谊大道东侧德宝花城的某套房屋。2005年12月20日,两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上述房屋属其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给原告,原告愿意接受被告的赠与,并承担因被告赠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费用等)。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此后,原告到贵港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房产局要求原告先确认赠与协议的合法有效才给予办理该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系由原告及两被告分别于协议书上签名,两被告作出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原告的意思表示,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该房屋,并承担因赠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签订协议后,原告未发生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情形,两被告也未发生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家庭生活等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因此,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依法有效的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说的“一诺即成”。当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要件。根据赠与对象的不同,赠与可以分为动产赠与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以赠与物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赠与,因为法律对其产权转移有特别规定而与前者有所区别。如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相对应,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

  本案中,一家三口为确认合同的效力,除了到法院起诉,还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经过公证后即可到房产局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避免出现子女不得不“状告”父母,父母甘当“被告”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罗珩 罗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