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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之债今执结 双方和解迎新年
作者:苏航宇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5-02-12 15:19:0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2月10日上午,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办公室里,杨法官顺利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严某在杨法官的见证下,将最后一笔执行款交到申请人黎某的手中,黎某拿着执行款微笑了,被执行人也放下了心中的一块石头,如卸重担。至此,这起拖了十八年的借贷纠纷终于在春节前顺利的执结,也使双方都能安安稳稳、开开心心的过个好年。

  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借贷纠纷一案中,严某于1997年向黎某借款50500元,约定借款利息1分/天,借款期限为90天,之后严某还了500元,还欠黎某50000元。2000年3月22日因严某不能归还所欠借款,于是用自己的小轿车作为抵押并立有字据,之后严某私自将该车卖掉,卖车所得的钱也不用于归还所欠黎某的钱。2006年12月31日,双方经结算,确认严某还欠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900元,共62900元,严某立有借条一份给黎某收执。

  法院判决后,因严某不能及时履行判决义务,于是黎某于2008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法官接到案件后,马上着手调查严某的基本情况,调查中知道严某目前的经济困难,是由于他之前承包的多个工程项目“半途而废”而导致工程款未到手造成的。考虑到严某在短期内确实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多次动员双方前来法院进行协商调解。

  在2010年7月的一次和解协商中,严某提到他亲戚在贵港市港南区租了一片鱼塘,让他负责打理该鱼塘,做起了水产养殖项目,都是持续盈利状态,希望法官能够放宽还款期限。杨法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以“放水,养鱼”的执行思维,向黎某阐述了该执行方案的可行性,同时说明了严某的难处。在杨法官“放水,养鱼”的执行理念引导下,黎某同意了严某先履行部分执行款的和解方案,认可了严某在2010年7月30日至2014年1月30日前总共归还39000元,分六期偿还,在每六个月具体的日期前依次偿还给申请人的分期履行计划。

  2014年2月,严某如期履行了39000元的执行款。此时,杨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法院进行和解。在杨法官营造出来的和谐氛围中,从情、理、法方面进行解释和劝导,以及严某诚信的履行表现及真心还款的态度让黎某感动了,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严某要在2015年春节前还10000元,黎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本金和利息。杨法官按照双方的约定,在离春节还有几天的时候再次召集双方到法院,于是便有了前面的交付执行款的情形。
责任编辑:苏航宇 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