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扣满12分依然开车上路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呢?保险公司是否能就此不赔偿当事人?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持扣满12分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最终受害人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2013年10月27日,朱某开着从租车行租来的小车,按照正常行驶路线在贵港市金田路上行驶,谁知在一处十字路口处,遇到未按照交规要求右侧行使的莫某(所持驾驶证记分达12分)驾驶他人所有的机动车,因操作不及时,造成两车车头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莫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造成朱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34.3元(保险公司已赔付给原告)、施救费1780元、车损费20197元、评估费1300元、租车费100元/天*150天=15000元,共38511.3元。除保险公司已赔付了医疗费234.3元,朱某还有38277元损失未得到赔偿。在法院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莫某持记分达12分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拒绝对朱某在商业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认为莫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不予赔偿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该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莫某持有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分达12分,但并非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除了评估费1300元应由莫某赔偿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朱某共计26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