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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金钱不分你我 分手后前男友变追债人
作者:覃春德 陈拥静  发布时间:2015-02-26 17:10:18 打印 字号: | |
  对于恋爱期间的金钱关系,大部分热恋中男女都是不分彼此,不以为然。然而谁也不曾想到,曾经的恋人在分手后会演变为追债人与债务人。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徐某以恋爱时期的金钱来往为凭向前女友追偿债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徐某与女子梁某原是恋爱关系,徐某称其于2013年7、8月期间分四次将55000元借给梁某用于生意周转,其中现金借款25000元,梁某拿徐某银行卡两次取款共30000元。鉴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当时徐某并未要求梁某出具借条,而梁某也口头承诺于2013年10月归还借款。后经徐某多次催讨梁某归还借款,梁某只是归还了5000元,尚有50000元没有归还。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偿还借款。徐某为此还提供了:建行交易明细查询、客户交易查询、工行历史明细清单,手机和电脑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和录音等证据作为佐证。而梁某并不承认与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双方原是恋人关系,从确定恋爱关系到分手期间,都是徐某把涉案资金用在双方的共同开支及旅游开支,并不是徐某借款给梁某,这不符合借贷要件。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其应就双方之间达成的借款合意和借款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徐某提供的证据,建行交易明细查询、客户交易查询、工行历史明细清单3份,其仅证明2013年8月4日、8月12日徐某的建行卡在ATM发生现金取款10000元和转账20000元至梁某账户的事实,2013年8月31日徐某工行卡在ATM发生现金取款14900元的事实。该三笔交易款项,除其中转账的20000元可认定交付给梁某外,其余未能认定已经交付给梁某。因双方当时存在恋爱关系,故对转账至梁某帐户的20000元也无法认定为借款。至于手机、电脑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记录,因是电脑打印出来,不是原始记录,梁某对证据内容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难以认定。至于手机录音,因徐某与梁某对话的整个过程均未谈及本案借贷相关事实,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覃春德 陈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