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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十年不知改 出狱结伙盗耕牛再入狱
作者:罗珩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5-03-05 08:48:07 打印 字号: | |
  俩个有盗窃前科的男子,一个曾经被判15年有期徒刑,一个被判1年6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还叫上一名“80后”的年轻人,三人一起密谋行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韦扬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覃振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覃振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所扣押的作案工具胶钳、镰刀、螺丝批各一把、钢钎一根,予以没收。

  被告人韦扬选,广西来宾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8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覃振力,也是广西来宾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1日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俩人依旧不改好吃懒做的坏毛病,还拉上自己的81年生的老乡覃振快共同密谋,伺机行窃。

  2013年11月初,被告人覃振力首先提出犯意并与被告人韦扬选、覃振快经事先密谋后,于2013年11月11日凌晨由覃振力驾驶借来的一辆面包车搭载韦扬选、覃振快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武乐村大塘向西屯,将林某牛栏里的3头耕牛(共价值人民币14000元)盗走,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当三被告人逃至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铁路桥附近时,即被在公路上巡查的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耕牛发还失主林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扬选、覃振力、覃振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振力首先提出犯意并提供交通工具,与被告人韦扬选、覃振快经事先密谋后,便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扬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振力曾因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从来宾市流窜到贵港市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扬选、覃振力、覃振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港北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