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手握借条,就一定能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男子汤树林仅凭手中的一张70万元的借条起诉要求他人偿还借款,最终因无法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汤树林称,被告梁耀曙于2012年1月15日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70万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现金后,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下方亲笔立写7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附写上被告本人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归还了人民币30万元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口头催款,被告一直拖欠其40万元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余下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而梁耀曙辩称,其与原告汤树林并不认识,双方也没有经济往来。本案欠条是其被人骗到澳门在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书写的,原告并没有支付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所说被告已还款30万元也不是事实,被告向梁钊鸿汇款的30万元并不是归还本案借款。对于在澳门被诈骗的情况,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经查,2012年1月19日,被告梁耀曙在广西贵港市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入人民币30万元至广东省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揽东区分社梁钊鸿的账户的账户。2012年4月26日,被告梁耀曙向贵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一大队报案,称其被人设局骗至澳门,被诈骗200多万元,该局予立案侦查。
法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此案,因公安机关在法院立案前已经对本案所涉借贷关系以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故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2014年4月22日恢复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汤树林提交了书写内容为:“今借到汤树林先生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00),借款人梁耀曙,135XXXX8403,2012.1.15”的借条作为证据。
梁耀曙与汤树林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树林提交的借条和账户明细查询两份证据,证实了梁耀曙立具70万元借条给汤树林和汇入梁钊鸿账户30万元的事实,但对该笔借款梁耀曙与汤树林的支付履行情况和归还情况却不能予以证实,又由于汤树林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梁钊鸿又无法到庭接受调查,难以认定梁耀曙汇入梁钊鸿账户的30万元为其归还汤树林的借款,加之借据是在澳门立具,梁耀曙随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亦予以立案侦查,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梁耀曙与汤树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借款来源、原因、用途、交付等情形均不能证实的情况下,其双方的70万元借贷关系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