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信任,男子将钱借给女子周转,并将钱打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但要求还钱时却被告知账户不是借款本人的,不承认这笔借款。所以,借钱时账户跟借钱人名字不对时应慎重!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被谭某梅被判返还陈某文本金20100元。
陈某文与谭某梅的女儿宋某认识,关系比较不错,并且双方素有来往。2013年4月20日,宋某因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而找到陈某文,想向陈某文借钱。陈某文出于对宋某的信任,于当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祥宾路支行用现金向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入201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当陈某文找到宋某要求还钱的时候,宋某以转入账户不是她本人的,不承认这笔借款。陈某文以为真的是将钱汇错了,为确认宋某提供的账户名字,于是在2014年3月5日的时候,再次到银行存入几块钱到宋该银行账户里。当拿到银行出具的手续费收据,确认账号的户名是谭某梅时,陈某文找到谭某梅要回这笔款项,但谭某梅却以各种借口声称不知道这笔款项的存在,拒绝返还。陈某文其他方面了解到陈某梅是宋某的母亲,怀疑宋某母女是故意不还钱,为了能把钱要回来,陈某文将宋某母亲谭某梅告到法院,要求归还宋某借的20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某文往谭某梅账上存入20100元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及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为证,并且该账号也是借款人宋某提供的。谭某梅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陈某文的20100元存款,直接造成陈某文的损失,此款属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谭某梅应当将该款返还给陈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