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张某以其购买的葡萄酒未贴附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为由,要求超市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7日,张某在贵港市某超市购买得了价值178元/瓶的犀牛王珍藏西拉葡萄酒六瓶和价值98元/瓶的迈瑞干红葡萄酒(赤霞珠)四瓶,共支付货款1460元,超市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凭证。后张某发现其在超市所购得的十瓶葡萄酒没有中文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葡萄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张某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即退还张某1460元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4600元。而超市仅承认在销售中存在管理漏洞,但其所销售的葡萄酒并不是过期、变质、伪劣商品,也没有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超市只同意退还张某货款1460元,但不同意张某提出赔偿14600元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超市购买葡萄酒,属正常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张某向超市主张“退一赔十”责任,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事实:一、超市销售的涉案葡萄酒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超市明知自己销售的涉案葡萄酒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第一个要件事实,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对“涉案食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超市提交的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为涉案犀牛王西拉干红葡萄酒、迈瑞庄园干红葡萄酒(赤霞珠)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了涉案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若坚持主张涉案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未申请对涉案葡萄酒进行质量检验,故应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第二个要件事实,张某须举证证实超市销售涉案食品时“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提供的涉案葡萄酒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以及经销商、代理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了其在进货时已基本尽到了相应的查验和审慎义务,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证实了该案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见,超市并不存在“明知”涉案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因此,张某仅凭涉案葡萄酒外包装未张贴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不足以证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张某诉请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事实依据不足,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超市在答辩中同意退还张某1460元货款,属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