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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发员工工资 法院判决双倍支付
作者:甘仕兴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5-03-11 09:21:57 打印 字号: | |
  员工不想继续在酒店工作想离职,但没有正式的办理离职手续,结果最后一个月工作酒店不给发了,于是向仲裁申请双倍支付工资。仲裁裁定后,酒店不服裁定结果,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并判决酒店按照仲裁裁定向黄丽支付费用共14200元。

  2013年10月31日,黄丽看到俊美酒店招聘告示,于是便到酒店应聘并填写了酒店应聘表。同年的11月4日,黄丽到酒店办理入职手续,并填写了《入职手续办理表》,同时向酒店缴纳了100元培训押金。同日,黄丽开始在酒店上班,在餐饮部从事水台工作,月工资1700元/月。黄丽从2013年11月4日开始到2014年6月30日离职,一直从事上述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黄丽在职期间,酒店没有为黄丽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014年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法定节假日的4天时间里,黄丽照常上班,此后,酒店安排了补休但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因酒店厨房领班的口头训斥,并说要开出黄丽,黄丽听后以为真的被开除,所以2014年7月1日起就没有到酒店工作,但酒店以黄丽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没有支付黄丽6月份工资1700元。在得知酒店不发6月份工资之后,黄丽于2014年7月17日向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6日做出裁决,裁决酒店支付黄丽双倍工资差额11900元,经济补偿金1700元,2014年6月份工资1700元,法定休假日工资600元,退还培训押金100元,合计16000元。原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双倍工资问题,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黄丽在酒店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中,酒店提供的《应聘表》、《入职手续办理表》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以及第(八)项必备条款的内容,其形式也不符合劳动合同书的记载形式。因此,这两份表格不能视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酒店为黄丽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合计7个月,按照黄丽月工资1700元予以计算,共计11900元。

  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黄丽在酒店工作共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照黄丽的工资,酒店应支付黄丽经济补偿金1700元。

  就加班费情况而言,黄丽在2014年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酒店过后虽然安排补休但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酒店虽已安排黄丽补休,但是补休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酒店应支付黄丽加班工资937.9元(1700÷21.75天×300%×4天=937.9元),而黄丽只提出了要求支付加班费600元,酒店应当要履行。
责任编辑:甘仕兴 粟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