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搭载同伙去贩毒 男子构成贩毒罪获刑半年
作者:罗珩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5-03-12 09:24:44 打印 字号: | |
  广西贵港一男子因搭载卖家与买家碰头交易毒品,后分得100元钱,却因此沦为阶下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林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2月6日0时30分许,岑某某(另案处理)接到杨某某(男,时年14岁)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消息后,欲碰头进行交易,便联系了被告人林溪,林溪明知岑某某贩卖毒品,仍然驾驶助力车搭载岑某某到港北区阳光都市小区门口欲进行毒品交易。后得知买家在贵港市梦之岛永发面包店门口时,被告人林溪又搭载岑某某到港北区梦之岛永发面包店门口,由岑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贩卖两小包共净重2.2克毒品氯胺酮给杨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即被民警人赃俱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溪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非法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溪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溪负责接应、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