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男子免费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并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房间内吸食毒品,最终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李冰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冰泉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东风路某小区其本人房间内,提供毒品海洛因4小包及锡纸、注射器等吸食毒品工具,容留黎某、邹某、刘某三人一起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冰泉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毒品海洛因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冰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冰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交被告人李冰泉的吸毒工具注射器和锡纸,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李冰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