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但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能被任何事情所改变。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的探视权往往遭遇许多无奈,徐先生正是遭遇了拥有了探视权但是看不到孩子的无奈,于是将前妻彭某告上了法院。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
原告徐某新与被告彭某于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2日生育儿子徐某,现为贵城县东小学三年级学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处,于2007年8月23日到贵港市港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徐某新与彭某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婚生子徐某由彭某携带抚养及监护;双方各自衣物、自用品、财物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婚生儿子徐某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监护。近一年来,原告经常到学校探视儿子,被告以原告的行为影响儿子学习和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原告探视,由此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7月4日,原告就其探望权行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于2013年7月10日进行庭前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在不影响孩子上学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寒暑假期等其他假期可探望一半时间,并且可以带孩子回家居住,被告及其家人不得为难原告探望孩子。协议签订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对儿子进行探视。为此,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变更儿子抚养关系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遂提起本案探望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有权对婚生儿子徐某进行探望,但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上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后,虽然双方就原告对儿子的探望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在不影响孩子上学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寒暑假期等其他假期可探望一半时间,并且可以带孩子回家居住,被告及其家人不得为难原告探望孩子。但是,该协议内容不具体,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反悔,导致协议无法履行。鉴于婚生儿子徐某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一直由被告抚养和监护,故法院从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被告生活、工作的情况下,酌情认定原告可每周末探视儿子一次,每次一天,在儿子每年寒假期间,原告可每月探视儿子四天;原告在此期间如想和孩子居住,须先征得被告的同意。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有协助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一、原告徐某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星期可探望婚生儿子徐某一次,时间为每周末周六或周日;二、除上述探望方式外,原告徐某新在婚生儿子徐某放寒暑假时每月可探视儿子徐某四天。(原告徐某新在行使上述第一、二两项探望权时,被告彭某有协助的义务;在此期间,原告徐某新如想和儿子居住,须先征得被告彭献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