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5月18日,陈雄伙同他人密谋后,到贵港市梁山经营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的名义将梁新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价值142000元)租走。得手后,陈雄及其同伙将该车开至南宁市,并伪造了梁新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2012年5月21日到南宁市以用该车抵押的形式,向刘林借款,并与刘林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骗走刘林现金95000元。案发后,公诉机关认为陈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与检察官对案件的犯罪性质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梁新的轿车,价值142000元,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抵押合同过程中,伪造了梁新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以梁新的轿车作为抵押,骗取刘林95000元,数额较大,应该是犯合同诈骗罪。
【评析】
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首先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对其行为方式有明确的规定:(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普通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从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看,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在本案中,陈雄及其同伙伪造了凯美瑞小轿车车主梁新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并用该车以抵押形式向刘林借款,骗取刘林的钱财。而在租车过程中,陈雄及其同伙是真实的租赁车辆,各种证件材料也属真实的,在将车租到以后,才开始伪造他人证件,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抵押借款。而在陈雄与刘林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陈雄及其同伙才使用虚假的证件与刘林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了刘林的现金95000元的行为。陈雄与刘林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过程中,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方式,而非法占有刘林的钱财也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合同中。
所以,很明显该案中陈雄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