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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专找小商店下手 月内狂偷16次被判刑
作者:甘仕兴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5-03-30 15:28:31 打印 字号: | |
  一帮男子不务正业,为了图财享受,一个月内连续16次联合向商店、商铺盗窃财物,最终被公安抓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姜鑫、姜溪、莫玖原、李坚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一年七个月、一年五个月、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一万到五千元不等。

  姜鑫、姜华、姜溪、莫玖原、李坚和梁育(另案处理)等人都是在社会上无业游民,有工作又嫌辛苦,但又贪图享乐,其中姜溪、李坚都是刚从监狱出来不到一个月而已。一次偶然机会,姜鑫在网上看到一侧说是到商店假装买东西,然后顺手牵羊将收钱柜台里的钱偷走的报道,于是便与李坚、梁育商量,决定就以这个手段去偷东西和钱财。

  2013年8月20日,三人经踩点分工后,来到港北区贵高路张某华经营的文体店内,由李坚负责放风接应,梁育假装进店购买物品吸引店主,姜鑫趁店主不注意,将张某华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17800元钱偷走。得手后,姜鑫将钱分1500元给梁育,分6500元给李坚,剩下的9800元留给自己。得手一次之后,姜鑫等人便开始收不住自己的心了,在往后的一个多月内疯狂作案。

  在作案得手后的一天,即8月22日,姜鑫、李坚经密谋后,窜到港北区建设西路吕某洲经营的杂货店,由李坚负责开车放风接应,姜鑫趁店主不注意,进店将吕某洲放在店内的共价值1900元的玉溪牌软装香烟10条盗走。同一天,姜鑫、李坚再次窜到港北区峡山路口陆某业经营的商店,由李坚负责开车放风接应,姜鑫趁店主不注意,进店将陆某业放在店内的共价值1900元的玉溪牌软装香烟10条盗走。得手后,两人将一天所盗香烟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8月25日,姜鑫与姜华(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港北区富士新城零某超经营的便利店,趁店主不注意,两人合力将零雪超放在店内的共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玉溪牌软装香烟10条盗走。得手后,两被告人将香烟销赃,所得赃款平分。当天晚上,姜鑫再次与李坚与梁育(另案处理)商量继续作案,于是来到德宝建材街周某花经营的杂货店,由梁育开车放风接应,李坚假装进店购买东西,姜鑫进店下手盗窃,将周某花放在店内的共价值950元的玉溪牌软装香烟5条、价值1680元蓝色真龙牌海韵香烟4条、价值618元的芙蓉王牌香烟3条盗走。得手后,三人将香烟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第二天,姜鑫又与梁育(另案处理)来到港北区石羊塘中路田某联经营的烟酒杂货店,由梁育假装进店购买东西,姜鑫进店下手盗窃,将田某联放在店内的共价值760元的玉溪牌软装香烟4条盗走。得手后,二人将香烟销赃,所得赃款平分。

  同年的9月16日,姜鑫、姜溪、莫玖原经密谋后,窜到港北区根竹乡根竹街江某梅经营的杂货店,由莫玖原负责开车放风接应,姜溪假装进店购买东西,姜鑫进店下手盗窃,将江某梅的放在桌子上内有现金1000元钱包盗走。在得手之后,姜鑫、姜溪、莫玖原又跑到民族中学路口陈某莲经营的杂货店,继续按照分工,将陈某莲内有现金600元的挂包盗走。得手后,三人平分所得赃款。

  9月21日,姜鑫、姜溪和姜华(另案处理)商量踩点后,窜到港北区富士新城蓝某燕经营的百货商店,由姜华负责放风和接应,姜溪假装进店购买东西,姜鑫趁店主蓝某燕不注意之机,将蓝某燕放在店内后墙的内有现金4000元的挎包盗走。得手后,三人平分赃款。中午吃饭后,姜鑫、姜溪又与莫玖原来到港北区西江农场狮岭路钟某梅经营的矿泉水店,趁店主钟某梅不注意,三人合力将钟某梅放在桌子上的内有现金2000元的钱包盗走。得手后,三人平分赃款。两天后,即9月23日,姜鑫、姜溪、莫玖原经密谋后,又窜到港北区根竹乡粮所旁边吴某兰经营的美发店,趁吴某兰熟睡之机,由莫玖原负责接应,姜溪负责放风,姜鑫负责下手,将吴某兰放在店里床头的内有现金1300元、银行卡、存折、身份证的的腰包盗走。得手后,三人跑回市区准备去上网的时候,姜鑫、姜溪看到江北东路东升网吧门口对面有一个报刊亭,于是两人又起歹念。两人以买香烟为由,趁报刊亭老板韦某燕不注意,偷走韦某燕的价值380元的软装玉溪牌香烟2条。得手后,两人将香烟销赃,并平分销赃得的钱。

  9月25日,姜鑫、姜溪、莫玖原再次聚在一起,商量着再次作案。于是三人开着面包车在市区转悠,当到港城镇六八村菜市场的时候,看到市场旁韦某宁经营的床上用品店,于是便决定对其下手。由莫玖原负责开车放风接应,姜溪假装进店购买东西,姜鑫进店下手盗窃,将韦某宁放在腰包内的现金1800元盗走。之后的两天时间里,姜鑫、姜溪、莫玖原连续实施盗窃3次,偷走岑某英放在香烟柜的价值1140元的玉溪牌软装香烟6条,偷走覃某素放在店内阁楼上纸箱里的现金2200元,偷走韦某莲放在香烟柜内的价值950元玉溪牌软装香烟5条和价值485元的五叶神牌香烟5条。

  被抓时,姜鑫参与了盗窃16起,盗得财物价值43363元;姜海参与了盗窃10起,盗得财物价值15855元;莫玖原参与了盗窃7起,盗得财物价值10040元。李坚参与了盗窃4起,盗得财物价值24848元。

  2013年11月15日,姜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姜鑫、李坚的亲属分别代其二人各交纳5000元到法院,作为退赔给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鑫、姜溪、莫玖原、李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姜鑫盗窃数额巨大,姜溪、莫玖原、李坚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姜溪、莫玖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姜鑫、姜溪、莫玖原、李坚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共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姜溪、莫玖原、李坚是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比照姜鑫酌情从轻处罚。姜鑫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姜溪、莫玖原、李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姜溪、李坚到案后主动退赔失主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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