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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两货车夹伤 保险公司赔偿医保外医疗费
作者:覃春德 陈拥静  发布时间:2015-04-02 16:22:52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则由保险公司对伤者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但是对于伤者所使用的医疗费中医保外用药的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剔除呢?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有关医保外用药剔除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10月18日晚上6点左右,文于海和张锋分别将货车并排同向停放在贵港市永丰水果市场内的通道上。之后,当郭生走到在两辆货车之间时,文于海突然驾车起步行驶,因文于海驾车行走的时候未确保安全,导致两货车碰撞并夹压到走在两车中间的郭生,造成郭生受伤以及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文于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锋、郭生在事故中无责任。之后,郭生于当晚被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郭生进行左侧2-5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腔闭式引流术,并于2014年10月28日病情好转出院。郭生共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44143.71元。出院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或转上级医院治疗。

  郭生出院回到家乡后,于2014年10月29日继续到湖南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8天,用去医疗费47961.48元。郭生在两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92105.19元,邱俊霖垫付15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后因大部分医疗费未得到及时赔偿,所以郭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67105元。

  经查明,肇事货车为邱霖所有,2014年7月1日,邱霖将车辆挂靠在案外人货运部进行管理使用。2014年7月8日,货运部为货车在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险责任条款第十四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而文于海是邱霖的雇佣司机,其本人持有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文于海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张锋、原告郭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对于郭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邱霖承担赔偿责任,文于海作为雇佣司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最后,对郭生因此次事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确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10000元先赔偿自费部分(与本次无关的医疗费除外)的73430.23元,对仍有不足的医疗费(剔出部分)8674.96元,由邱霖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邱霖分别为郭生垫付医疗费10000元、15000元,该款项应在其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保险公司尚应赔偿郭生73430.23元。而邱霖已多付郭生6325.04元,实际代替保险公司向郭生履行了6325.04元赔偿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从支付给郭生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6325.04元返还给邱霖,只应支付67105.19元给郭生。因郭生只请求赔偿医疗费67105元,所以,保险公司只应支付郭生67105元。
责任编辑:覃春德 陈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