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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排水道引纠纷 男子手持锄头打伤他人致休克
作者:黄丽丽 王倾心  发布时间:2015-04-02 16:24:10 打印 字号: | |
  本是一起普通的排水纠纷,男子却因一时冲动用锄头将同村村民头部打伤致当场休克昏迷,最终不但被公安机关处罚,还被对方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款。2015年3月3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同村村民之间因排水问题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曾某斌赔偿原告曾某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11.56元。

  原告曾某其与被告曾某斌是同村村民。2014年10月9日19时左右,原告发现自家的排水道被混凝土堵住,便去找修筑原告家门前道路的负责人即被告曾某斌问缘由,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在原告转身回家时用锄头从背后打击原告头部,导致原告颅脑受伤大出血,当场休克昏迷。事发后,村民报警,把原告送往庆丰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后因伤势较重转至贵港市骨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检查,原告被诊断为颅脑皮外伤。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出院,共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9010.51元,期间被告预支了2000元。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就本次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曾某斌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经证人证实,原告在与被告争执过程中拉扯、辱骂被告曾某斌的妻子,于是被告用锄头将原告打伤。原告对证人证言表示为沉默。

  原告共住院12天,根据法律规定及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对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作如下确认:1、医疗费,根据医疗票据确认为9010.5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为1200元;3、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住院12天为803元(即1人×12天×24432元/年÷365天);4、护理费,原告住院12天,一人陪护,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803元(即1人×12天×24432元/年÷365天); 5、交通费200元;上述损失合计12016.5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被告将原告打伤,其存在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现自家水沟被堵,找被告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后被打受伤,争执过程中,原告亦存在相应过错,故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故被告在本案中应赔偿原告损失为8411.56元(12016.51元×70%),由于已经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则尚应赔偿原告6411.5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