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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自认为“秘密”的抢夺行为属于盗窃吗?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5-04-09 16:31: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8月5日晚上8点左右,黄谊在市区内乱逛,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走到中山中路与江北西路交汇的红绿灯处,发现姜英驾驶小汽车正在等待红绿灯,车的副驾驶室的玻璃窗没有关闭,且有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放在该室座位靠近手刹位置上,于是趁姜英不备之机,伸手入车内将内有现金3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手提包迅速抢走,然后逃离现场。手提包被抢的时候,被害人姜英目睹了整个过程。

  【焦点】

  该案中,黄谊的行为是抢夺还是盗窃?

  【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对于两罪的区别,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区别的要点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所以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进行为条件,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行为;如果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该案中,黄谊是趁姜英不备之机,公然伸手入车内将姜英放在身边的手提包夺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仅存在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之中。即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盗窃罪,而应认定为抢夺罪。据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不影响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成立。而根据此观点,该案中黄谊始终认为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认为自己没有被被害人发觉,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构成盗窃罪。

  结合案情,在黄谊抢姜英车上的手提包时,姜英目睹了整个抢包过程,并且黄谊是当着被害人姜英的面,趁姜英不备之机,公然伸手入车内将姜英放在身边的手提包夺走,其行为符合第一种观点,所以该案是构成抢夺罪,应以抢夺罪判罚。
责任编辑: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