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三个未成年人结伙盗窃,专挑凌晨下手,网吧、电脑商店、杂货店、路边都被他们“光顾”过,香烟、电脑配件、摩托车都被顺走,共行窃5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6万元,其中他们在7月份暑假期间就行窃了4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康康、梁羽、谭军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康康与同案犯陈达宾退赔欧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七元九角;被告人梁羽、谭军军与同案犯陈达宾退赔的人民币四千一百一十元返还梁某;分别追缴被告人谭军军、梁羽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5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黄康康、梁羽、谭军军结伙在多地实施盗窃行为5起,其中7月共作案4起。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梁羽、谭军军伙同陈达宾(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圩中心小学门口附近梁某经营的“联想电脑店”,三人合力将该店的卷闸门打开,尔后由梁羽、谭军军负责在外面看风接应,陈达宾进入店里盗窃,将电脑主机1台、17寸液晶显示器1台、无线路由器1台(价值合计人民币4110元)等电脑配件盗走。
7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羽、黄康康伙同绰号为“大色”的男子到桂平市石龙镇政府附近,由被告人梁羽负责看风,被告人黄康康动手将莫某停放在该处的幸福牌红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元)盗走。得手后,三人将偷得的摩托车拉离现场。
7月初的另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羽、谭军军伙同陈达宾(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明盈路一家粉店门前,趁四周无人,由陈达宾负责看风,被告人梁羽、谭军军下手将林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轻骑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走。得手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拉离现场。尔后,谭军军将偷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其中谭军军分得人民币500元,梁羽分得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林玉康。
7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康康、谭军军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福通网吧”,趁四周无人,由被告人谭军军放风,被告人黄康康下手将韦某停放在该处的凌肯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康康、谭军军将偷得的摩托车推至庆丰镇一中附近停放。并告诉被告人梁羽上述情况。尔后,被告人梁羽、黄康康合力将摩托车拉回被告人黄康康家中窝藏。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韦某。
7月中旬,被告人黄康康与陈达宾(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后,一起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金盆街进行踩点,决定对大圩镇金盆街欧某经营的日杂店实施盗窃。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康康与陈达宾、黄某(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由黄某负责在外面看风,被告人黄康康与陈达宾撬门钻进欧伟文的日杂店,后将真龙、双喜、红塔山、黄鹤楼、玉溪(价值人民币1837.9元)等香烟盗走。
综上,被告人黄康康参与盗窃3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 015.9元;被告人梁羽参与盗窃3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 188元;被告人谭军军参与盗窃3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 21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羽、谭军军及同案陈达宾的家属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梁志扬的经济损失4 110元(各赔偿1370元)。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黄康康、梁羽、谭军军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黄康康、梁羽、谭军军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育有关,加之其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贪图享乐,法制意识淡薄,又妄图不劳而获。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公民。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