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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年结伙暴力抢劫未成年人手机 2人获刑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5-04-14 16:33:21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财不外露”,在闹市区拿手机出来玩,就可能会引来不法之徒。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邓少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邓少东、李安与黄某利(未满14周岁,另案处理)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新圩街“避风塘奶茶店”玩时,见熊某轩和熊某(二人均未满十四周岁)在喝奶茶、玩手机,遂密谋抢劫手机。当日20时许,被告人邓少东、李安与黄某利看到熊某轩、熊某离开奶茶店,便一路尾随至某网吧附近,欲抢熊某轩的手机时,因当时街上人多而未得逞。熊某轩和熊某因害怕被抢劫便进到某网吧内上网。21时许,熊某轩和熊某从网吧出来往庆丰镇新圩村大凌屯方向走,被告人邓少东等人再次尾随。当熊某轩和熊某行至港北区庆丰镇新圩村黄草岭屯通往大凌屯的三岔路口时,黄某利先控制住熊某轩,被告人邓少东从后面抱住熊某,被告人李安则对熊某进行搜身。期间,熊某轩因反抗被被告人邓少东踹了一脚腹部,后被黄某利压倒在地。被告人李安从熊某身上搜到熊某轩的联想A770e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510元),并将手机拿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熊某轩。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安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贵港市公安局庆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邓少东、李安各自不同的成长经历:邓少东的母亲于2002年离家出走,父亲于2012年7月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邓少东与比其大一岁的哥哥相依为命。邓少东因学习成绩太差,且无人管教,小学四年级辍学后就混迹于社会。其曾到广东打工一段时间,回到贵港后因无经济收入,便结伙密谋抢劫,妄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李安家中有父母及一个妹妹,父母常年在广东佛山打工,其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由于李安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疏于对李安的管教,李安性格比较叛逆,在学校无心读书,表现较差,初三下学期便办理了退学手续。后因无经济收入,便结伙密谋抢劫,妄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少东、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少东、李安密谋并分工协作,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少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劫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邓少东的指定辩护人提出邓少东对被害人有推打行为,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密谋实施抢劫后,一路尾随、跟踪未成年被害人,且在抢劫时使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却给治安带来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邓少东、李安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二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邓少东、李安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