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钱花销,四名青年男子便密谋盗窃他人黄牛并进行贩卖,结果钱未到手就已被擒。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喜升、黄转金、邓付强、蒙增华等4人7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3万元不等。
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蒙增华均是无业游民,平时总在一起玩,因无钱花便密谋盗牛。2014年8月4日凌晨1时许,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携带大铁钳和铁撬等工具,窜到事先踩点好的港北区根竹乡泗民村,由邓付强负责放风,黄转金和邓喜升进入庞某家的牛栏里,将庞某两头黄牛(分别价值人民币8200元和6900元)盗走并交给邓付强看管,接着又窜到附近黄某家的牛栏处,用大铁钳剪断牛栏门锁,进入牛栏内将黄某的两头黄牛(分别价值人民币8200元和4500元)盗走并与邓付强在约定的甘蔗地汇合。后由邓付强和邓喜升牵着所盗得的黄牛往蒙增华承包的鱼塘方向走,黄转金则骑摩托车接蒙增华来帮忙牵牛。然后四人合力将盗窃所得的四头黄牛牵到蒙增华承包的位于贵港市西江农场防洪堤附近的鱼塘旁的木棚中藏匿。2014年8月9日20时许,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将黄牛牵到贵港市牛岭牛市场贩卖时,邓付强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的四头黄牛分别发还被害人庞某、黄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蒙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蒙增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转金先提出犯意并与被告人邓付强、邓喜升经事先密谋和踩点,由邓付强负责放风,黄转金和邓喜升亲自下手,三被告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增华参与密谋,并负责接应和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蒙增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付强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大铁钳和铁撬各一把,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黄转金、邓付强、邓喜升、蒙增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