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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未劝阻司机酒驾 诉赔精神抚慰金未获支持
作者:邓东庆 陈拥静  发布时间:2015-06-04 09:47:30 打印 字号: | |
  司机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林某高作为乘车人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因他不劝阻司机酒后驾车,最终导致其诉求的精神抚慰金被二审法院改判为不予支持。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两保险公司及肇事货车所有人梁某新赔偿原告林某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54.27元,驳回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2012年10月5日22时15分,温某平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仁、林某高沿304省道由贵港往桂平方向行驶,龚某英驾驶小轿车同向在后行驶。在304省道185km 950m处时,温某平越线行驶,导致上述两车与对向开来的货车(李某平驾驶)发生连坏碰撞,最终造成温某平当场死亡,龚某英、梁某仁、林某高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温某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平负次要责任,龚某英、梁某仁、林某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高住院治疗了18天,用去医疗费19627.93元,后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林某高拾级伤残。

  治疗出院后,林某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轿车与货车的保险公司及货车所有人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74591.12元。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两保险公司及货车所有人梁某新赔偿林某高各项经济损失32586.65元(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梁某新不服,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认为不应支付3000元精神抚慰金给林某高,并请求重新确认本案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市中院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林某高的精神抚慰金应否支持;林某高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经审理后,市中院认为,精神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案中当事人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可认定李某平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显然少于另一个责任人温某平。林某高虽然不负事故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前与温某平等人一起喝酒,明知温某平喝醉酒后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乘坐温某平驾驶的摩托车,存在过错,因此其向责任较轻的事故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梁某新追索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梁某新支付林某高精神抚慰金3000元不当,应予以纠正。最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邓东庆 陈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