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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不堪被骂打伤人 法院判令付全责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5-06-15 10:09:09 打印 字号: | |
  中年男子不堪被骂,不顾身份对妇女大打出手,最终致妇女受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林姓男子赔偿王姓妇女经济损失12721.46元。

  为节约成本取潲水喂猪

  林姓男子因家里搞有一个小型猪场,为节约成本,从2011年起,就经常到离养殖场不远处的广东佛山公路有限公司第五合同段第十标长城郁江大桥工地收集潲水,工地对此一直没有收取费用。

  口舌之争不如人便动手

  2014年4月,工地更换人员之后,林姓男子仍到工地收集潲水。期间,王姓女子看到了认为应该给回一点钱他们,所以偶尔与王姓女子发生口角。2014年6月早上,当林姓男子再次到工地收取潲水的时候,王姓女子见多次开口都不见给钱,于是再次进行辱骂。刚开始林姓男子还进行还口,但觉得其口上功夫不如女子之后,便忍不住上去想对王姓女子进行殴打,双方便扭打到一起。

  双方扭打在一起之后,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拉开,双方均无大碍。

  扭打升级致伤男子不愿赔偿

  同日14时,林姓男子觉得忍不下这口气,于是便和其妻子等7人再次来到工地寻找王姓女子的麻烦。当双方见面之后,口角之争再次发生,并越演越烈,林姓男子及妻子等人对王姓女子进行殴打,最后造成王姓女子受伤。王姓女子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港北区武乐乡卫生院检查治疗,医生治疗后建议到上一级医院检查。同年的6月27日至30日,王姓女子到贵港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2432.33元。同年7月1日,其再到贵港市人民医院胸心外科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7819.61元。期间,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意见相差太大,协商不成,于是王姓女子便将男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男子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由于林姓男子的行为造成王姓女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全部承担。经核算,王姓女子的经济损失共12721.46元。
责任编辑: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