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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时无人看管车辆 无业男子趁机偷盗
作者:黄斯梅 王艺  发布时间:2015-06-17 10:25:09 打印 字号: | |
  男子专挑他人购买早餐时无暇照看驾驶来的电动车或女装摩托车之机,将他人放在车坐垫下的财物盗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崇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赵崇刚,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

  2014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赵崇刚在富士新城玉林汉记肉丸店门口盗走何某放置于摩托车坐垫下的一台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 900元)、现金人民币80元及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2014年7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赵崇刚在富士新城北方特色面包店门口盗走黄某放置于电动车坐垫下的一台步步高牌vivoX3L手机(价值人民币2 200元)和现金人民币400元。

  2014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赵崇刚在富士新城老台门包子店门口盗走周某放置于电动车坐垫下的一台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 700元)和现金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赵崇刚盗窃三起,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800元及现金人民币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崇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崇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崇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崇刚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崇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出门购物就餐时,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不要放置在车上,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黄斯梅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