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向原告即死者父母支付赔偿款31524.2元,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至此该判决生效。
孩子失踪,众人急搜寻
2014年的12月10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在港城镇某村养猪的黄老伯像往常一样,到厨房准备好晚餐并喂完一岁多的孙女后,就让孙女自己在屋子里玩一会。他便拿着剩菜剩饭到房子的西面的养猪场喂猪、喂鸡去了。等他喂完猪、鸡,回到养猪场东面的房子时,发现孙女不见了,便在四周找了一会,也没找着。这时黄老伯有点着急了,走出房子,一边喊孙女的名字一边寻找。见到邻居覃某和黎某夫妇,他赶紧询问孩子的下落,夫妇俩说没看见女孩,覃某推测:“这么小的孩子走不远的!如果附近找不到,是不是掉到养猪场的猪粪池里面了?”
粪池打捞,终于发现孩子
黄老伯的养猪场附近有十来户人家养猪,基本上都是住房、养猪场、猪粪池连在一起。离黄老伯养猪场最近的是北面的覃某铭的养猪场,两个养猪场都是东西走向,中间相隔一条东边宽2米、西边宽0.9米的通道,通道由东向西通往覃某铭的猪粪池,该猪粪池为露天设置,长宽各2.6米、深1.2米,而且该猪粪池曾经有两个小孩掉进去过。于是,众人决定先找覃某铭的猪粪池,黎某拿一根木棍在粪池里打捞,才捞了几下,黄老伯的孙女就浮起来了,覃某马上把女童抱起来,发现已经停止呼吸,便放到平地上一边脱掉孩子的衣服,一边做人工呼吸,大概做了5分钟,就把孩子送去了医院……
噩耗传来,孩子不幸身亡
当天19时30分,孩子的父亲黄某还在中里乡忙着拉货,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让他直接放下手中的活,立刻赶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三0三医院191临床部。赶到医院后,看到的是已女儿冰冷的尸体,全家人抱着女孩的尸体失声痛哭……孩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奋力抢救了一个多小时,还是没能挽救这个可爱的小生命,只能给家属递上一张死亡通知书,将死因诊断为溺水,让他们节哀顺变。
纷争不断,到法院起诉
事发第二天,死者的家属怀着沉痛的心情将小女孩的尸体进行了火化。接下来的十几天,死者家属一直在和覃某铭协调赔偿事宜,也让覃某和黎某夫妇作为见证人。覃某说,当时覃某铭同意赔偿一万元给死者父母,但是死者父亲及其家属不同意,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死者父母遂于2015年2月2日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裁判,责任二八分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死者事发时尚未满2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平时疏于管理和教育,未能尽到保护死者身体健康及对其进行管理监护的责任,是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涉案猪粪池属被告所有,离死者住所很近,被告理应知道该猪粪池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却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有效防止人身危险性的发生,因为死者是一个未满2周岁的孩子,其理解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均有限,不能以一个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一个未满2周岁的孩子,所以,被告对死者溺水死亡的后果亦应负一定责任。被告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原告赔偿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与原告的责任以2:8为宜。
计算死者的损害赔偿费范围及金额如下:医疗费482.93元;丧葬费按照广西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6个月,即3553元/年×6个月=21318元;因死者属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广西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即6791元/年×20年=135820元;以上三项赔偿款合共157620.93元。对此赔偿款,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57620.93元×20%=31524.2元;则被告共应赔偿原告共计315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