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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飞车抢夺6次 两飞车盗贼双双获刑
作者:黄斯梅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5-06-25 10:54:36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生财有道,有的人偏偏走起了歪门邪道,妄想获取不义之财。贵港两男子多次驾驶摩托车在城区抢夺他人财物,最后只能在高墙里悔悟自己的罪行。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叶春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谢爱团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窜到贵港市图书馆对面的非机动车道时,由叶春凯负责驾驶摩托车,谢爱团负责动手抢财物,将徐某挂在电动车车头处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抢走。

  2014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窜到贵港市港北区马可波罗宾馆对面的某酒业门口时,由叶春凯驾驶摩托车,谢爱团动手抢财物,将杨某的手提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白色三星牌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00元)抢走。后叶春凯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与谢爱团平分。

  2014年10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窜到贵港市工商银行小区门口处时,由叶春凯驾驶摩托车,谢爱团动手去抢潘某的手提包,潘某见状便将包抱紧,因此摔倒在地,谢爱团亦摔倒在地,未能得逞。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窜到贵港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桥头处,由叶春凯驾驶摩托车,谢爱团动手将杜某的手提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玫红色小米3手机及人民币100元、睡衣、裙子等)抢走。后叶春凯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与谢爱团平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夺的棕色手提包一个、粉红色睡衣一套、花色裙子一条发还被害人杜某。

  2014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正佳电子城附近,由叶春凯驾驶摩托车,谢爱团动手将黎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名片、银行卡、工作本、钥匙等)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夺的宝蓝色手提包一个、银行卡一叠、名片一叠、笔记本一本、钥匙一串发还被害人黎某。

  2014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窜至贵港市郁江大桥桥中间时,由叶春凯驾驶摩托车,谢爱团动手将何某的手提包(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670元的白色苹果4手机、现金人民币1600元、北部湾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等)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抢夺的苹果4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56.5元、收据一张发还被害人何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春凯、谢爱团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夺犯罪中,叶春凯驾车接应,谢爱团下手实施抢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抢夺中,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夺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一年内多次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春凯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斯梅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