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间,男子刘光全在工作中认识了一女孩覃某,并展开了追求。后因打给女友覃某的电话被自己的部门经理吴某接听并挂机而怀恨在心,遂持竹棍将吴某打成轻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3年12月25日晚,男子吴某与女子覃某在贵港市汽车西站旁某沐足城侧门聊天,被告人刘光全给覃某打电话时,恰逢覃某离开,吴某遂接听了该通电话并挂机,被告人刘光全对此事心存怨恨,又想到吴某素日与覃某交往较为密切,更是怒火中烧。次日凌晨,被告人刘光全在某沐足城侧门发现吴某后,即拿起放在1楼楼梯下的竹棍追打吴某,吴某逃至仙衣路铁路桥底时被被告人刘光全追上,被告人刘光全用竹棍往吴某头部、腿部殴打,将吴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吴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伤属轻伤。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刘光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光全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2日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2日止。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光全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光全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光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对本案的矛盾产生、激化并不负有责任,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处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三刑执字第2312号刑事裁定书中有关被告人刘光全的假释部分;被告人刘光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十一天,并处没收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