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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买房只写女方名 分手时男方起诉要产权
作者:甘仕兴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5:32 打印 字号: | |
  一对情侣买房,产权名字写的是女方名字,而首付和各种费用均是男方出,恋爱走到尽头时,双方为了房子归属闹致法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所有权归宿纠纷案,依法作出该房子的归宿权。

  2011年年初,周云贵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慧,之后两人相恋,成为男女朋友。2012年2月,周云贵看到女朋友是贵港人,于是有意到贵港市发展,并打算在贵港买房。为了证明两人的爱情,也为方便办理房屋贷款手续,经两人商量,确定以黄慧的名义购买房子。2012年2月9日,周云贵以黄慧的名义订购了东方巴黎小区一套房屋,并刷卡支付了2万元订金。之后,周云贵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3月22日刷卡支付了2万元、125014元和1万元现金房屋首付款,至止周云贵将房屋首付款175014元全部支付完,又以黄慧名义支付房屋燃气管道费、契税、专项维修费及2012年6月-2013年6月的物业费等。房屋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房屋每月房贷均是由周云贵进行偿还。

  2012年9月,周云贵和黄慧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最后双方认为两人性格不合,一气之下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分手后,周云贵认为,房子虽以黄慧的名义购买,但该房屋的订金、首付款、契税、燃气管道费、专项维修基金及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均是其支付,房屋应该属于其自己所有。

  但黄慧认为,房屋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权属于其自己所有。该房屋是2012年周云贵出资给自己买的,是周云贵对自己的赠与,并且自己也同意并接受赠与,同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赠与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方可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案中涉诉房屋已经登记在黄慧的名下,周云贵并无证据证明该登记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足以认定黄慧作为涉案房产的登记权利人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周云贵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并不能否定所有权登记簿所确定的所有权归属。所以,法院最后判定:房屋归产权人黄慧所有。(本文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甘仕兴 粟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