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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上演捡钱分钱骗局 妇女落入圈套失财14.8万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5-07-02 10:21:00 打印 字号: | |
  独自一人走在路上,突然有个人在你身边捡到一包钱,并说要和你一起分钱,你会不会觉得天上掉陷阱了,这种“好事”都被你碰上了?若此时你动了贪念,就落入了骗子的圈套,最终连自己的钱财都被人忽悠走。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以丢钱、捡钱、分钱的老把戏骗人钱财的案件。

  2014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梁权坤向被告人林小敏、覃艺钊提出以“丢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三人经密谋后,各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桂平出发往贵港方向行驶,并沿途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龙城家私门口的南梧公路边时,梁权坤驾车经过一妇女陈某身边时,故意用脚将事先准备的外为面额100元,内为面额1元的用塑料袋装着的一包钱踢掉在地上,林小敏迅速驾车过去捡起掉下的那包钱,然后假称与陈某一起分钱,并骗陈某坐其的摩托车到庆丰镇新塘村黄村屯苏汉贤养猪场附近村路的三岔路口。此时梁权坤驾车来到,问林小敏和陈某是否捡到其掉的那包钱,林小敏和陈某均表示没有。梁权坤就骗陈某拿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5000元、银行卡、手机、存折等物品交给其,并叫陈某告诉其银行卡的密码,称先把上述物品藏在附近水田的田埂边,待其去银行查询陈某的银行卡,确定陈某没有捡到其掉的钱存入银行后,再将上述物品归还给陈某。之后,梁权坤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水田的田埂边,实际偷偷将上述物品藏在身上离开现场,后林小敏也找借口离开。整个过程覃艺钊均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放风。梁权坤将盗得的现金人民币25000元交给覃艺钊后,驾驶覃艺钊的摩托车到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圩信用社、峡山分社、贵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分社,利用骗取的密码用陈某的银行卡领取现金人民币123000元。事后,梁权坤对林小敏、覃艺钊称只盗得19000元,三人进行分赃,其中林小敏分得赃款8400元,覃艺钊分得赃款2000元。案发后,梁权坤的亲属已代梁权坤将赃款人民币148000元退还失主陈某,陈某对梁权坤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林小敏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9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权坤、林小敏、覃艺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梁权坤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分得大部分赃款,林小敏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艺钊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权坤、林小敏、覃艺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梁权坤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梁权坤的辩护人提出梁权坤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法案事实相符,但梁权坤盗窃他人财物148000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梁权坤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梁权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小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覃艺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丢钱捡钱分钱这种骗术已是老把戏,公安、法院、媒体等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仍然有很多人上当受骗。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想不上当,关键是心莫贪,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平时出门要提高警惕,不要随便把钱和银行卡交给陌生人,更不要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陌生人,谨防上当受骗。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黄丽丽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