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父亲称儿子对自己不管不问,儿子则称自己家庭开支大,收入又少,比父亲还要穷,于是父子两因赡养费闹致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结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审结了该起赡养费纠纷案。
韦惠育有子女五个,如今五个子女都已成家,但自己却为了每月的生活费劳心费神。他称,自1993年开始,其的生活赡养费都是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韦琼、小女儿通过给钱或给大米花生油的形式实现,唯独小儿子韦顺在这么多年间才对其履行了三年的赡养,其余时间没有给赡养费。至今还一直居住在大儿子家,衣食住行全部是大儿子和女儿们承担。在多次找校儿子讨要1993年至2014年的赡养费不成之后,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父子在法庭上对质时,儿子韦顺辩称,“我比他还穷。” 韦顺说,1993年父亲年仅52岁,正值中壮年期,且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来源,而自己当时才14岁,还是被抚养人,被抚养对象给付赡养费明显不合理。2001年父亲韦惠到广东佛山的一家公司做门卫至2008年底,虽然已年满60岁,但其身强力壮,且有劳动收入,无须抚养人给付生活费。自己结过两次婚,生育有四个小孩,现在小孩读书开支很大,而且收入不高,家庭生活也较为困难,并且在2009年至今自己都有给父亲生活费。另外,自1993年分家之后,父亲名下留有鱼塘一口,现在每年都有租金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韦惠现年岁已高,已无劳动能力,而韦顺作为儿子且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韦惠要求小儿子韦顺自1993年始支付赡养费,但1993年韦顺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被抚养人,且韦惠当时也没有满60周岁,未丧失劳动能力。在韦惠满60周岁后,仍然在佛山打工,有经济收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对其请求自1993年至2008年的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父亲证实儿子韦顺已经支付了2009年至2011年的赡养费,所以法院最终判定韦顺支付2012年至2014年9月的赡养费3300元。参照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206元,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韦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考虑韦惠其他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决定韦顺每月向韦惠支付赡养费100元。
法官后语: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越来越健全,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便慢慢地转向精神追求,为此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老人起诉孩子,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等情形。在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金钱不一定属于尽到赡养义务,在履行物质上的义务同时,还应给与老人精神满足,所以作为子女,特别是现在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后,我们更应该常回家看望、问候父母,在精神上慰藉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