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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1000元债务捅伤欠债者赔偿9000多元
作者:黄斯梅 王艺  发布时间:2015-07-16 10:51:30 打印 字号: | |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遇到赖账的人,切不可动了肝火,采取武力解决问题,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贵港一男子就因索债不成,动刀伤人,不仅钱没要到还住进了大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祖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二百六十七元五角八分。

  2012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祖德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园路西江农场市场对面向苏某索要1 000元的债务时,遭到苏某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打,后陈祖德用不锈钢尖刀朝苏超勤的左胸、左肩胛各捅一刀,致苏超勤左胸部穿透创伤。经法医鉴定,苏超勤的身体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苏超勤被捅伤后,即于当日被家人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0天,共用去医疗费6677.5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超某因被伤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人民币670元、护理费人民币6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 00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人民币25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267.58元。

  另,被告陈祖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4日被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祖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祖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祖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祖德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祖德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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