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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至两人死亡 矿老板被判刑
作者:罗珩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5-07-24 15:31:59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处非法采矿点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致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外地矿老板难咎其责。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员方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5月14日,经覃达枣(另案处理)居间介绍,员方敏(河南省陕县人)、巴稳成(另案处理)与潘某、潘某某签订占地协议,承租潘某、潘某某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某屯的承包地作为私采金矿的矿区。员方敏与覃达枣签订合作协议,由覃达枣负责矿山坑口外围事务,包括水、电、路的畅通,保障生产材料的正常供应,且保障采矿所需的调矿运输等,员方敏、巴稳成按采矿量支付覃达枣管理费每吨人民币20元,另外由覃达枣负责矿石运输,每吨运费人民币45元。2013年10月25日,员方敏、巴稳成与李德胜(已判刑)签订合伙协议,员方敏、巴稳成、李德胜各投资人民币21万元合伙经营该非法采矿点,李德胜负责矿山的帐目资金管理、招录工人、施工安全等全面工作。

  2014年4月17日晚17时许,十余名非法采矿点工人在施工采矿,两名爆破工人使用炸药爆破矿井,次日7时许,周某、胡某、魏某、马某、魏某五名工人下井采矿,周某、胡某、魏某、马某在作业中晕倒,周某、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魏某、马某住院治疗。经查,该私采金矿未办理任何合法开采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制度,采矿工人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且矿山施工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14年9月16日,港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员方敏、巴稳成、李德胜、覃达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胡某、魏某、马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中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员方敏、巴稳成、李德胜与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员方敏、巴稳成、李德胜赔偿周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6000元,赔偿胡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15000元。赔偿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586元,赔偿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均对员方敏、巴稳成、李德胜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方敏身为非法采矿点的投资人、负责人,在非法采矿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致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员方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员方敏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员方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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