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车主下车时未锁车门,男子便趁机盗取车上财物,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盗窃所得现金达两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退赔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零一百元。
家住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33岁的周强,本应处于为事业与家庭打拼的年纪,谁都没想到他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2年刑满释放的周强,整日游手好闲,不思悔改,没安分多久又做起了小偷小摸的事。
被告人周强经常在贵港市港北区牛岭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四处转悠,发现在下班高峰期时路过此地购买水果的大部分车主,都没有下车后锁轿车门的习惯。发现这一现象的周强再起邪念,在2014年6月3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周强便驾驶一辆女装无牌摩托车到该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寻找机会下手,他见到宋某从其停放在路边斜对面的一辆白色越野车上下来没有锁车门,遂骑摩托车来到越野车副驾驶座车门处,打开车门将放在副驾驶座上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100元、银行卡、钥匙等财物的黑色手提包盗走。
周强由于自我内心的不安,于同年10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强在开庭审理中对于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在下车后车内无人时,不要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务必要关锁好车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