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沾上了毒瘾,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并极易引发盗窃、抢劫等犯罪,危害极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两名瘾君子为筹毒资遂干起盗窃的不法勾当,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绍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陆延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陆绍为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向被告人陆延戟提议去盗车。二人密谋好后,便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鲤鱼湾小区东巷78号楼下,由陆延戟放风,陆绍为用随身携带的一把电动车钥匙打开电动车电门锁,将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收缴并发还杨某。
2014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陆绍为、陆延戟密谋去盗车后,二被告人便骑着盗来的绿源牌电动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南宁百货西边金港湾宾馆后面的停车场,由陆延戟放风,陆绍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开锁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玲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案发后,涉案的台玲牌电动车已被缴获并发还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陆延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8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2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绍为、陆延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绍为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延戟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延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吸毒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对于随案移交被告人陆绍为的作案工具六条电动车钥匙,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陆绍为、陆延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