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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引发血案 持刀男子砍人终入狱
作者:贾海铭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5-08-18 10:44:44 打印 字号: | |
  因土地权属纠纷导致双方矛盾深化,丧失理智的男子用菜刀砍伤对方,触犯了刑律。近日,该案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被告人陆卫强犯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014年9月14日,因被告人陆卫强让人拆除被害人陆某在本村某土地上砌围的水泥砖,后陆某在本村一小卖部看到陆卫强,便对其进行掐打,同时质问陆卫强为何将自己砌的围墙推掉。陆卫强则用手指着陆某并称该土地是自己购买,归属自己。随后两人便发生争执和扭打。后双方被在场的村民拉开。

  陆卫强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气就想再教训对方一下,于是回到家后就拿了一把平时用的菜刀放在电动车上,回头找陆某泄愤。去到陆某所在的小卖部,看到其坐在沙发上和几个朋友悠闲的喝茶,陆卫强顿时火冒三丈,拿起菜刀就朝陆某的正面砍去,一阵乱砍后陆某的的左额部和左手臂被砍伤,后被村民赶忙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卫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陆卫强持刀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陆卫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在本案审理期间,陆卫强积极赔偿陆某的经济损失,其亲属已代其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陆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陆某的谅解。且陆某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对陆卫强提出其知道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吴某、谭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陆卫强用刀砍伤被害人后被本村的兄弟控制并报警,不让其离开现场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贵港市公安局根竹派出出具的抓获经过相一致。因此,陆卫强犯罪后留在作案现场的行为不属主动投案的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陆卫强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贾海铭 吴升攀